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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债逆回购相关问题

2021-03-24 17:28:17
提出如下问题:
请问老师,我司在证券交易所开户,购买国债逆回购,所产生的利息收入是否缴纳增值税?所得税是否适用财税2008年1号中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免征?根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财务入账“交易性金融资产”合适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1、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中关于\"贷款服务\"的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如果贵公司的国债逆回购业务,是通过国债回购市场将自己的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获得固定的利息收益,应当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2、贵公司取得的逆回购利息应不属于优惠政策范围,应计算交纳企业所得税。3、如果公司短期持有,是可以做为交易性金融资产进行确认的。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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