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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县市总公司给分公司划拨固定资产是否交增值税

2021-04-02 19:08:36
提出如下问题:
同一县市,总公司方便核算,计划设立分公司单独核算,总公司将固定资产划拨给分公司是否交增值税,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的,视同销售货物,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如果总分公司之间的固定资产调拨是用来销售的,则应缴纳增值税,否则可以不用缴纳。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上述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3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8-8-26

目前,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以下简称受货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各地执行不一。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分公司不是独立的纳税人,单独核算也不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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