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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医疗保险

2021-05-20 16:24:52
提出如下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所称的“补充医疗保险”,是否仅指在社保机构办理缴纳的保险?企业为职工在中国人寿或中国平安等保险机构购买的补充商业保险是否属于该文中提及的“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范畴?可否按照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相对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并没有太多全国范围内的成文的规定。许多地方出台了相关规定,如《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京劳社医发[2001]16号)就规定,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管理,具体支付比例由企业确定。但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是比照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确定。同时还规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每年1月30日前在参保地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报上一年的资金支出情况。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
因此 ,您公司要咨询当地保险部门及税务部门,您所购买的补充商业险是否符合当地的补充医疗规定, 个人认为您公司购买的属于商业保险,不是补充医疗保险,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以当地主客部门的回复为准,谢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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