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根据统借统还政策,母公司统一从金融机构借款,然后再以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利率借给需要资金的子公司。集团公司即将成立资金池,子公司剩余资金每日又归集到母公司。子公司是按借款金额计算利息支付给母公司,还是要减掉归集的资金后计算利息支付给母公司?也就是说,在所得税扣除时,是允许全额扣除,还是要逐日扣掉归集资金后,允许以扣减后的资金计算利息费用税前扣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个人认为逐日扣掉归集资金后计算利息,工作量很大,可以与税务机关协商确定一个扣减比例。请再咨询一下税务机关具体做法,谢谢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