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单位按制度给员工报销的医疗费用(员工各自的医疗药费发票)可按工资的5%,作为补充医疗保险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吗?还是必须交到有资质的第三方托管才能按比例扣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国税函[2009]3号
《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
因此,已经实行医疗统䇢的,在企业报销补充医疗不属于福利费,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不属于补充医疗保险。不能扣除。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