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公司想进行吸收合并,现研究了一下财税(2009)59号文,对于文中第六条第(四)点中可由合并企业弥补的被合并企业亏损的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是不是意味着只能是被合并企业有亏损才可以有机会结转到合并企业进行弥补,若是合并企业原来的亏损的亏损呢,吸收合并后还可继续弥补吗?另外这里面提到是用被合并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但特殊重组是以账面价值为基础呀,没有公允价值呀?请老师帮忙解答一下。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合并企业原来的亏损吸收合并后还是元原来的亏损弥补政策弥补。公允价值可以聘请税务机关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