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背景:我司向境外日本某会议组织单位支付一笔赞助费,该会议为在日本举行的网络视频会议,该会议答应为我司与英国某杂志社合办出版的杂志在该视频会议手册上有一张宣传页(用于宣传该杂志),同时会提供1个网络参会席位和不超过1分钟的宣传该杂志的视频。
问题:请问我司给该日本会议组织单位支付款项时候用代扣代缴增值税吗?还涉及代扣代缴其他税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不需要。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一条,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下列行为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四)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会议展览地点在境外的会议展览服务。
因此,您单位不需要向日本组织单位代扣代缴增值税。
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所称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提供劳务所得,按照劳务发生地确定。
三、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
所以,如果该非居民企业为您提供的咨询服务完全发生在中国境外,则不属于来源于境内所得,无需为其代扣代缴。若该非居民企业为您提供的咨询服务完全或部分发生在中国境内,则有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需要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作为境内支付方,您需要为其办理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申报。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