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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水处理服务即征即退

2021-06-04 15:07:09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单位签订矿井外排水除盐及综合利用运营项目,并满足山东省《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DB37/3416.1-2018重点区域排放标准。

请问,我公司是否满足财税[2015]年78号文污水处理劳务增值税即征即退要求。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二、纳税人从事《目录》所列的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其申请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时,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禁止类、限制类项目。

  (三)销售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不属于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的“高污染、高环境风险”产品或者重污染工艺。

  (四)综合利用的资源,属于环境保护部《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列明的危险废物的,应当取得省级及以上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且许可经营范围包括该危险废物的利用。

  (五)纳税信用等级不属于税务机关评定的C级或D级。

  纳税人在办理退税事宜时,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符合本条规定的上述条件以及《目录》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书面声明材料,未提供书面声明材料或者出具虚假材料的,税务机关不得给予退税。

目录中规定的标准:污水经加工处理后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规定的技术要求或达到相应的国家或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直接排放限值。

因此,您公司提供的劳务符合以上标准,且同时企业符合第二条中的规定,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谢谢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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