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案例背景:甲公司是乙公司的母公司,甲对乙100%控制,双方均为河南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且甲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乙公司为企业所得税的小微企业,现将乙公司名下的房产和土地(取得时间均为2016.4.30之前)转让给甲公司,且乙公司账面目前的房产和土地记账价值为曾经评估增值后的价值。
问题1:此业务甲乙双方分别涉及什么税,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没?
问题2:乙公司转让房产土地价格如何取?即上述问题1中的各个税种的计税基础是如何界定的?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一、增值税及附加
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子公司将商品房剥离给母公司,实质为子公司将商品房无偿赠送给母公司,因此,子公司应视同发生应税行为,按“销售不动产”缴纳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称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是指以出售或者其他方式有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细则所称的“赠与”是指如下情况:
(一)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直系亲属或承担直接赡养义务人的。
(二)房产所有人、土地使用权所有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赠与教育、民政和其他社会福利、公益事业的。
上述社会团体是指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希望工程基金会、宋庆龄基金会、减灾委员会、中国红十字会、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全国老年基金会、老区促进会以及经民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其他非营利的公益性组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非直接销售和自用房地产的收入确定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发生所有权转移时应视同销售房地产,其收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认:
1.按本企业在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当年、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或评估价值确定。
根据上述规定,子公司将土地、商品房剥离给母公司,不属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应视同销售房地产缴纳土地增值税。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五)用于对外捐赠;
根据上述规定,子公司将土地、商品房剥离给母公司应视同销售该商品房,确认收入,相应合规的商品房成本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准予税前扣除。
四、印花税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规定,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
(二)产权转移书据;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条例第二条所说的产权转移书据,是指单位和个人产权的买卖、继承、赠与、交换、分割等所立的书据。
因此,子公司将土地、商品房剥离给母公司,在办理产权转移书据时,应缴纳印花税。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