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好,请问我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取得券商、审计、法律等机构开具的有关服务增值税专票,取得进项税可否抵扣。若可以抵扣如何进行账务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根据财税【2016】36号文规定,直接收费金融服务,是指为货币资金融通及其他金融业务提供相关服务并且收取费用的业务活动。包括提供货币兑换、账户管理、电子银行、信用卡、信用证、财务担保、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基金管理、金融交易场所(平台)管理、资金结算、资金清算、金融支付等服务。
券商收取的承销费在增值税税目上属于金融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项目,不属于贷款服务税目。审计和法律机构取得的发票也不属于不得抵扣的范围,因此您公司非公开发行取得的专用发票是可以抵扣的。
借:资本公积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