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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土地收储

2021-07-05 06:10:22
提出如下问题:
企业与当地市土地储备中心签署“收储合同书”,合同书中写明“为优化土地资源调控能力,加强国有土地管理,规范城市市场秩序”才拟定的本次收储。合同书中补偿价款与第三方评估定,有土地+房产的。后期会进行土地和房产所有权的变更。(土地和房产均在营改增之前取得)

请问:企业在交易过程中要交哪些税?分别怎么交?增值税是否要开票?税率怎么写?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1、印花税:根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25号)第七条规定:依照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因此,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2、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0号 《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3、营业税:国税函〔2008〕277号 《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行为营业税问题的通知》税人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时,只要出具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正式文件,无论支付征地补偿费的资金来源是否为政府财政资金,该行为均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规定,不征收营业税。现营业税已改为增值税。
4、土地增值税: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二款 (二)因国家建设需要依法征用、收回的房地产。免征土地增值税。

不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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