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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业务搬迁形成的资本公积 股权转让扣除

2021-07-08 17:00:49
提出如下问题:
全资子公司因厂区搬迁(政府主导)所收到政府搬迁补偿款,而形成的资本公积。在该子公司股权转让时,从转让所得中扣除的成本,能服包含该部分资本公积?如果能,政策依据是?如果不能,如何理解所得税双重纳税(子公司取得搬迁收入已缴纳一遍所得税,母公司转让股权却不能税前扣除,相当于又缴纳一次)。另外,国税发【2004】390号文被全文废止后,其文件内容后续是否有政策予以延续?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
五、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的税务处理
  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被投资企业发生的经营亏损,由被投资企业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得调整减低其投资成本,也不得将其确认为投资损失。
财税[2009]60号
五、企业全部资产的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结清清算所得税、以前年度欠税等税款,清偿企业债务,按规定计算可以向所有者分配的剩余资产。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其中相当于被清算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中按该股东所占股份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剩余资产减除股息所得后的余额,超过或低于股东投资成本的部分,应确认为股东的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国税函[2010]79号
三、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因此,1.子公司的股东在转让子公司股权时,应当以股权转让收入减投资成本后计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其扣除金额为实际的投资成本,与被转让公司的资本公积没有关系。
2.不存在双重征税问题,因为本身就是两个不同的纳税主体,子公司缴纳的政策搬迁所得的所得税,而母公司缴纳的是股权转让所得的所得税。
3.该文件废止后,对于股权转让并没有特别规定,但对于股东撤资以及清算时,会有特别规定,具体请看一下总局公告2011 34号文件第五条和财税2009 60号文件第五条规定。谢谢提问!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针对的是两个纳税主体,不存在双重征税。
专家回复
而且您的这个问题,目前没有相应的政策给予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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