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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税相关问题

2021-07-31 12:44:06
提出如下问题:
1、请问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最新规定是什么时候。2、我们这里有一家公司2000年拿地价格较低,今年政府要求其补缴部分土地款,这部分土地款是否需要缴纳契税,缴纳契税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契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契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签订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的当天,或者纳税人取得其他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的当天.

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当持契税完税凭证和其他规定的文件材料,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纳税人未出具契税完税凭证的,土地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有关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取得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与具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性质的凭证,即发生了纳税义务,土地出让合同属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

这部分土地款需要缴纳契税,缴纳契税的时间是需要补缴土地款时。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怎么算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价格。

  2.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3.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前款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九条规定,条例所称成交价格,指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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