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是开发公司,项目甲供材,钢材、混凝土都是甲供。合同是2017年1月签订。根据财税2016年36号文,建筑施工企业选择按照一般计税方法核算。2017年7月出台财税2017年58号文,对于主材主体甲供,施工单位应按照简易计税方式核算。问:我合同签订在58号文下发之前,现在施工单位给我开具的一般计税专票,我公司能否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合同签订虽然在58号文下发之前,但是开具发票时58号文件已经实施,所以施工单位应按58号文件核算税款,开具发票,施工单位开具的一般计税专票,开发公司不能进行进项税额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