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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保金确认收入的时点及和增值税的计算依据

2021-08-09 07:41:41
提出如下问题:
1、 工程质保金是指发包人 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工程款中预留的,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质保期)过后,如果能全额收回质量保证金,是不是在收到质保金的次月申报增值税;如果由于建筑企业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业主使用质量保证金进行维修,导致建筑企业无法全额收回或无法收回,建筑企业还是否涉及增值税的处理。

2、 如果工程质保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时,已开具增值税发票,由于建筑企业工程质量出现问题,业主使用质量保证金进行维修,导致建筑企业无法全额收回或无法收回工程质保金,是否要红冲质保金部份的增值税发票。已确认的企业所得税收入是否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3、 若建筑企业承包方的工程已竣工并经发包方验收合格,但是发包方迟迟未确认工程结算单,2年后工程质保金期结束后,业主才确认工程结算单,并将工程质保金支付承包方,承包方才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税务上会不会认为滞后确认了收入。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不管您的工程质保金是否收回,在合同约定的应付偶保金的时点,计算缴纳增值税。
2.不能冲回,应做营业外支出处理,即应收账款无法收回。
3.您的所得税收入应在竣工验收合格时确认,而非在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有满后确认的嫌疑。

提供以上供您参考,如还有疑问请再次提出,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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