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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能否扣除问题?

2021-09-08 12:34:24
提出如下问题:
房开企业开发一个小区,在小区红线外有一条3.5米宽的水渠将小区与对面街区隔开,在土地出让时,政府无要求企业在土地红线外的水渠上修便桥,企业设计图,规划图上无规划在水渠上建一座混凝土便桥,立项文上也无此桥内容。但是,企业在小区开发建设中,考虑为方便小区居民出行到对面街区,特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报批在水渠上建一座混凝土便桥,经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批准,企业建造了此水渠上的便桥发生的成本费用,在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能否扣除?相关文件号多少?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文)系国家税务总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特点而制定的部门规章,应是统领全国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基本纲领性文件,一切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的文件均应服从并服务于这个纲领性文件。在《规程》中除了对各项费用的扣除做了详细的规定外,其还在第二十一条还以正列举方式规定了审核扣除项目的6个基本原则:

  第一项规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计算扣除项目金额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扣除。这一原则已经表明了即便成本费用实际发生,但是缺乏合法凭据仍不能扣除。就其字面蕴含的意思可以推定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要求应是“实际发生+合法凭证”,是对一种已然事件有条件的确认;而不应是对具有合法外表即“合法凭证”但却属于未然事件的确认,不应是“应发生+合法凭证”模式,而且更强调扣除在实际发生基础上还必须坚持具备“合法凭证”。对于“应发生”这一未然事件,根据字面推理,即便取得了“合法凭证”,也是不应扣除的。也即本条主旨原则虽强调了“合法凭证”至高无上地位,但是其前提是以“实际发生”为基础,并未坚持唯“合法凭证”论,这一推断在第二项原则也有明确体现。

  第二项规定:扣除项目金额中所归集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必须是实际发生的。这一项规定,就很好地解决了如何贯彻“合法凭证”扣除的问题。根据本项规定,未发生的事项,即便取得了合法凭证,也是不应扣除的。比如,房地产企业准备建设一个项目的某一部分如景观水池,虽然未建设却提前支付给了施工企业开拔费等类性质的预付款,或者因为定制了一批设备而缴纳了定金或者预付款,这类事项即便定了合同并开具了发票甚至提前支付了款项,但业务并未实际发生,也是不能扣除的。即并非有合同有发票有资金流就一定属于真实发生可以扣除。只有这个事件必须已经发生,即材料设备已经买来或者工程已经施工且均符合“合法凭证”金额,才具备扣除的可能性,而且还不一定可以完全扣除,因为还有一个合理性问题。如建筑工程成本还需要符合本地当期同期合理预算水平,否则,税务机关仍是可以调整的。既然成本费用扣除实际上有这么多限制,没发票等合法凭证一定不能扣除,有发票等合法凭证也不一定就能扣除。那么,“实际发生”的标准到底是什么?如果“合法凭证”所载事项确已实际发生且有据可查,是否还必须考虑是否支付费用呢?比如,经甲方、乙方、监理方工程师签字确认《建筑工程进度表》所记载工作量与发票金额一致,且符合当地同期预算正常标准,是否还要考虑实际支付款项呢?这个“实际发生”的税务口径到底是什么呢?是以实际已经发生的材料设备采购或者建筑安装实现工作量作为标准,即便未付款也判定为实际发生了成本费用;还是以根据合法凭证所载金额实际支付的材料设备采购款项或者建筑安装款项作为标准;抑或是以实际收到并据以入账的合法凭证为标准,而并不考虑是否实际支付,只要有合法凭证,即可判定为实际发生。这三个观点在会计核算上均合理,哪一个更为妥当更为科学就需要进一步分析。

根据以上规定进行扣除,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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