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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的补偿款需不需要对方开具发票?开什么发票

2021-09-07 17:13:43
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商铺出租给个人,现公司因合同竞业条款出现违约,双方签定终止协议:约定支付对方补偿款55万,乙方原承租期间已投入的全部装修、设备及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装修装饰、厨具、餐具、桌椅、家具、空调、新风系统等),均归甲方所有。该补偿款已包含装饰装修款、店内所有物品、退还的履约保证金、乙方加盟费以及因提前终止合同可能给乙方造成的全部直接和间接损失的补偿等。乙方为个人,请问1、乙方需不需开具发票给甲方?如需应开具何种发票给甲方?2、如果乙方不开具发票,甲方所得税前是否可列支?政策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1、根据贵公司的情形,出租方提前终止租赁协议所支付的补偿金部分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应开具发票;出租方支付的装修费用、设备、设施等费用,应按照销售服务、装饰服务收入开具发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称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称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2、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规定, 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六条规定, 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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