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取得政府的经济补偿或奖励收入的性质?是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文件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您企业取得的政府补助,如果同时以上文件的三项条件,则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否则应计入取得政府补助收入的当年收入总额中,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