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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港税收协定涉税问题

2021-11-21 21:52:33
提出如下问题:
我们的控股公司在香港,我们以前分红都是按5%预提所得税,但我们在香港的控股公司的母公司在境内,我门想把香港的这个公司认定外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但目前我们2020年的分红还没分,境内税务局的意思是香港公司必须取得香港税收居民身份才可以按5%预提所得所,否则就按10%,请问香港的税收居民身份和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是否具有唯一性,是不是这个香港公司在同一年度申请了香港税收居民身份,就不能在申请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烦请指导并附政策依据。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根据我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获得股息所得需要在中国缴纳10%的预提企业所得税。根据中港税收安排规定,香港公司来源于中国境内的符合规定的股息所得可以按5%的税率征收预提企业所得税。根据《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香港公司申请5%股息分红优惠前提要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股息条款有关问题的通知》1、公司身份;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纳税人应是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收居民;2、受益所有人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纳税人应是相关股息的受益人;3、所得性质可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股息应是按照中国国内税收法律规定确定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4、控股条件,香港居民公司直接拥有支付股息的中国居民公司25%比例以上资本,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方面条件:1、取得投息的该对方税收居民根据税收协定规定应限于公司;2、在该中国居民公司的全部所有者权益和有表决权股份中,该对方税收居民直接拥有的比例均符合规定比例25%以上;3、该对方税收居民直接拥有该中国居民公司的资本比例,在取得的股息前连续12个月以内任何时候均符合税收协定规定的比例25%以上。以上规定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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