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
您好!我公司名下有办公室一间,打算今年12月卖给股东名下其他公司,请问:1. 该房产过户后,是否享受当年购买500万固定资产一次性扣除政策,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是否需要在2021年汇算清缴时做部分调增;2. 过户后的房产是否按剩余年限摊折旧;3. 买卖两个公司分别缴纳什么税种,比例是多少?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1.财税〔2018〕54号规定: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并不是多扣除,是指“提前扣除”,“一次性”扣除当期纳税调减,后折旧摊销期间都进行纳税调增。
3.企业享受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时,不强制要求企业税收和会计处理一致,允许存在税会差异。(看明白了,人家明确说是可以存在差异的,而不是一刀切,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是一样的)
过户后的房产可以按剩余年限摊折旧。
买卖两个公司都需要缴纳印花税,卖方公司需要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土地增值税及所得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