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B、C均是A的全资子公司。D是B的全资子公司。D与外部公司M各出资50%成立了E房开公司。2021年12月(工商登记变更完毕),完成了D吸收至B的工作,E成为B的二级子公司,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2022年1月B拟启动将E无偿划转给C公司的工作。请问能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是否会影响之前B吸收合并D适用的特殊性税务处理。另外请问税法上界定房开企业,是以营业执照中有无这项经营范围还是其他标准。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B拟启动将E无偿划转给C公司的工作,不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该文件同时规定,符合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合并,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合并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可以选择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指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规定,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按房地产开发业务在企业经营范围中地位的不同,可将房地产开发企业分为房地产开发专营企业、兼营企业和项目公司。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