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专家补充回复 | |
专家回复 | 您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明确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是:“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款凭据的当天。”国税发[2009]31 号文第六条规定,企业通过正式签订 《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 实现。贵公司在符合上述条件并取得收入后应确认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