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其实我们是一家工程机械设备租赁服务业,正常签订的合同应该属于经营租赁,但是实际上在合同谈判阶段,甲方为了自身的权益和“合规性”,我们大多也签订的是带有设备操作人员的建筑服务性质的合同,开的是9个点的建筑服务发票,这样的合同也是打了擦边球。但是最近有个甲方以“甲供材”为由(实际施工中确有甲供材,但是我们主要提供的是连人带设备的租赁),让我们作为清包工进行简易计税,然而欲签订的合同仍然是机械设备租赁合同,合同税率是3个点,把所有涉税、涉业务风险全部转嫁给我们,所以,不管从任何角度讲这个业务都有点擦边球的操作。请问老师这样业务是否合规?我们该如何避免或者我们应该拿起什么样的“武器”来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呢?谢谢老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清包工和租赁业务是两个不同业务,服务内容,税率完全不同。贵公司可以与对方单位协商一下,可以依照税法的征收范围和内容和对方单位讲解一下,如果出了问题,对甲、乙双方都不好。建议贵公司谨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