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咨询一下,一家蒸汽管道运输企业,在其(管道工程)在建工程未转固之前试运行期间产生的收入会计上和税法上的帐务处理分别是什么?有何区别?除与产生收入直接有关的成本可抵所得税外是否有其他允许扣除的约定?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工程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因进行试运转所发生的净支出,计入工程成本。企业在建工程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取得的试运转过程中形成的、能够对外销售的产品,其发生的成本,计入在建工程成本,销售时按实际销售收入冲减工程成本。而税法规定,在建工程试运行过程中产生的销售商品收入,应作为销售商品,计征增值税和消费税,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总收入计征企业所得税,不能直接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也就是说财税处理不一样的,会计处理是直接冲减工程成本,而税法是计入收入缴纳相应税费,需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除与产生收入直接有关的成本可抵所得税外没有其他允许扣除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