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保证金没收扣除问题

2022-10-11 14:26:39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国土局修订的土地合同要补交土地价款505万,我公司预缴了101万的价款,我公司没有在规定期限内补齐剩余404万土地价款,国土局就把101万作为保证金直接没收了,这笔101万国土局没有开具发票,没收的101万能在所得税和土增税扣除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行政部门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国税总局2016第18号公告:在计算销售额时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土地价款,应当取得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损失,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存货的盘亏、毁损、报废损失,转让财产损失,呆账损失,坏账损失,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损失。企业发生的损失,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依照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扣除。
  所称其他支出,是指除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外,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公司被国土局没收的保证金,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只要取得合法有效的凭证是允许税前扣除的。
专家补充回复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