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司2010年成立,营业执照经营期限是30年,2012年取得出让土地,土地证上注明使用年限为40年。2018年开始建设房屋,2020年完工后对外出租,当年度盈利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请问:
1、我司土地使用权是从2020年起摊销,2012年到2019年期间未摊销,现在是否可以补摊销并调整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如果不可以,我司应当如何处理该问题?
2、如果上述可以补摊销并调整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那么形成的亏损是否可以抵减2020年度到2022年利润?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不能补提摊销,应在剩余年限内分期摊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