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山东菏泽房开企业准备招拍的这块土地,政府要求在这块土地上无偿配套回迁房及道路等公共设置,配套的回迁房100套,请问这无偿赠送政府的配套回迁房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增税都需要视同收入吗?是否属于配套公共设施?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无偿赠送政府的配套回迁房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土增税都需要视同收入,不属于配套公共设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220号
六、关于拆迁安置土地增值税计算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用建造的本项目房地产安置回迁户的,安置用房视同销售处理,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确认收入,同时将此确认为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拆迁补偿费。房地产开发企业支付给回迁户的补差价款,计入拆迁补偿费;回迁户支付给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补差价款,应抵减本项目拆迁补偿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