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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企业

2022-10-26 09:15:04
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好,

我司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且在各地设立了多个分公司,想咨询:

1、总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分公司能否按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优惠政策。

2、公司采取总分机构汇算清缴就地预交。想问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所得税额的计算是按照合并的的应纳税额直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还是按总公司按照高新技术企业的适用税率计算、分公司按照正常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然后相加后作为汇算清缴的基础?



谢谢专家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应当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额。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7 号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二级分支机构,是指汇总纳税企业依法设立并领取非法人营业执照,且总机构对其财务、业务、人员等直接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分支机构。

根据上述规定,除二级分支机构视同独立纳税人纳税外,二级分支机构和总机构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在汇总纳税情形下,总分机构统一核算应纳税所得税。此处的统一核算,是指汇总计算,不同于会计上的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采取哪一类会计核算方式应由企业自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不因为分公司采用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来确定分公司是否汇总纳税。根据国科发火[2016]32 号第二条规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因此,只有居民企业才能办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分支机构不能办理认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企业,按规定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包括总机构和非法人分支机构。总公司为高新技术企业,新设分公司除视同独立纳税人外,总公司与分公司汇总纳税,分公司也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应适用总公司的税率。《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五十条除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所得税额的计算是按照合并的的应纳税额直接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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