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根据财税[2014]10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规定“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按企业会计准则是冲减资本公积。
咨询问题:如果是冲减资本公积,是可用特殊性税务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财税[2009]5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1)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2)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不低于50%。
(3)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4)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5)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因此,您会计处理上冲减资本公积,与是否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没有关系,只要您符合59号文规定的条件,所得税方面是可以适用特殊性处理的,会计上应当怎么样处理就按规定处理。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