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房地产企业,下设一分公司且总分公司同属一个主管税务机关,分公司独立核算,单独缴纳企业所得税,分公司每年向总公司支付管理费,请问,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上,总公司要如何处理该笔管理费?是否需要向分公司开具发票?是否需要做收入处理?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九条规定,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以及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不得扣除。
因此,即使开了发票,管理费也不能税前扣除。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