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背景描述:我司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为本公司名下,该项目承接99%政府拆迁安置,剩余1%正常销售。我司与政府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政府承担安置补偿1:1的部分,拆迁户对增加面积部分支付购买款项,(例如:安置房面积110㎡,其中政府协议补偿100㎡,客户按照优惠价格购买10平方米)由于当地政府多年无法支付1:1补偿部分。
问题:项目建成后交付给安置户,其发票应该如何开具?
是按照客户自行购买部分开具对应金额及面积的发票?(10㎡及对应金额)
还是应该按照全额,全部面积开具发票?(110㎡及对应金额)
按照税法规定,我司理解按照视同销售原则上应该开具110㎡及对应金额。
但由于政府无法确认按照补偿价格,一直无法明确该部分金额计算。且当地大多数房地产开发企业对该种情况是按照10㎡及对应金额开票。当地也非公开默认该种开票。
诉求:请明确目前税法或地方规范是否有明确关于此类事项中安置房项目的发票开具操作说明,并提供具体开具要求。
我司当前所在地为宁夏省。
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房地产开发企业以自己名义立项,开发回迁房并向被拆迁业主无偿转让回迁房所有权的行为,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增值税。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承担土地出让价款的土地上开发回迁房并向被拆迁业主无偿转让回迁房所有权的,其销售额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
1、按照本企业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房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2、按照其他房地产企业最近时期销售同类房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因此, 应按110平方全额开具发票。目前税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谢谢提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