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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

2023-08-29 16:34:42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

我司为一家物业公司,2021年10月向关联企业借款2亿,并签订5年借款合同协议约定到期后一次还本付息,双方分别按权责发生制计提利息支出和利息收入,每月发生的借款利息费用已所得税税前列支,想请教一下老师我司关于所发生这项利息支出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如果可以扣除依据的是哪些文件?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企业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债权性投资,包括:

(一)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二)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三)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标准,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第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第二条规定,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因此,关联企业的借款利息支出请参考以上文件规定税前扣除。谢谢提问!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由于关联方借款利息支出会影响双方的利润额,企业直接可能会通过借款产生利息费用调价双方的利润,从而减少应该缴纳的所得税收。因此,税收上对关联方借款是有限制的,不仅要求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且不能超过一定的额度。对于超过规定额度的借款,其利息费用也不能税前扣除。您公司不是为了调节利润,而且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公允价值交易),同时借款金额在债资比范围之内,那么是利息支出可以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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