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遍布各省市的商场均为独立法人,独自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现拟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商场会员积分通兑业务,请问:形成积分的商场向顾客消费积分的商场支付通兑款的时候,顾客消费积分的商场应如何开具发票,税率均从高按13%吗,发票项目具体开什么?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您好:依据(国税函〔2008〕875号)第三条的规定,在账务上将实际收到的销售金额,按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货物的公允价值的比例来分摊确认其销售收入,同时应将销售货物和随同销售赠送的货物品名、数量以及按各项商品公允价值的比例分摊确认的价格和金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税率为13%。以上回复贵公司可以参考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