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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场馆用地的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2024-04-16 12:11:27
提出如下问题:
我单位属国有独资企业.主要经营体育场内包厢\\\\\\\\写字间及场地租赁业务,请问:2019年至2023年期间1、关于体育场馆房产税如何计算?是否有优惠政策?2、关于已建成体育场用地的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部分尚未开发用地是否需交土地使用税,如何计算?是否有优惠政策?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通知,明确体育场馆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通知表示,自2016年1月1日起,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拥有的体育场馆,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经费自理事业单位、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拥有并运营管理的体育场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首先,向社会开放,用于满足公众体育活动需要;其次,体育场馆取得的收入主要用于场馆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第三,拥有体育场馆的体育社会团体、体育基金会及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除当年新设立或登记的以外,前一年度登记管理机关的检查结论为“合格”。

通知还显示,企业拥有并运营管理的大型体育场馆,其用于体育活动的房产、土地,减半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通知要求,享受上述税收优惠体育场馆的运动场地用于体育活动的天数不得低于全年自然天数的70%。体育场馆辅助用房及配套设施用于非体育活动的部分,不得享受上述税收优惠。

高尔夫球、马术、汽车、卡丁车、摩托车的比赛场、训练场、练习场,除另有规定外,不得享受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税务部门可根据本地区情况适时增加不得享受优惠体育场馆的类型。

根据《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第九条规定:新征用的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准征用次月起缴纳土地使用税。原国家税务局(88)国税地字第015号第六点规定: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尚未核发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据实申报土地面积。由此可见,纳税人拥有的土地,不管使用与否,都应当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

为了避免风险请咨询当地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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