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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融机构借款利率超同期银行借款利率

2024-04-16 12:29:51
提出如下问题:
B公司为新设公司,为集团A公司控股子公司,B公司为筹建初期,无法取得银行借款,运营资金短缺,故向A借款1000万,借款利率6%,超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1、基于B公司是为业务发展,筹备运营资金的商业目的,超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是否可以企业所得税前扣除?2、如果不能,那什么样的情况下,这种超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利息支出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您好,

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借款利息不超过银行同期利率的4 倍,都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但必须要提供正规的发票才可以。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对其有相应的规定:
第六条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下列项目,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扣除:
(一)纳税人在生产、经营期间,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按照实际发生数扣除;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高于按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二)纳税人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照计税工资扣除。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财政部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关法条:
第十条 纳税人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第十二条 纳税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已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准予在汇总纳税时,从其应纳税额中扣除,但是扣除额不得超过其境外所得依照本条例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企业间借贷款项,除了“《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
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的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的规定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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