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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免三减半

2007-03-17 10:55:23
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专家:

您好!

A企业为1988年成立的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合营期限届满为2006年,也已享受二免三减半。05年6月份,企业进行股权重组,外资退出,变为国有企业,05年所得税汇算清缴时,05年上半年按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汇算清缴,05年下半年,按内资企业进行汇算清缴。05年10月按市政府改革改制的要求,企业依法于05年10月底完成改制,改制后,企业名称未变,并承接所有债权债务,变为民营企业。06年11月初,经当地政府外经贸批准,美国投资者购买A企业25%股权,并修改了公司章程,06年12月初,依法办理的工商、税务变更。2007年初,A企业申请二免三减半,当地税务局管理科管理员称A企业不能享受二免三减半,理由为A企业以前已享受二免三减半,同一企业只能享受一次,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可以享受,并说有文件规定。请问专家,是否有这方面文件?如有,请告诉文件号,A 企业的一系列变化,均是通过变更形式,如A企业通过新设立形式,是否才能享受二免三减半?请专家尽快解决。

谢谢!



俱乐部会员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 程立元 专家解答如下:


没有不能享受的文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60号:
一、外国投资者按照《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并购境内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者认购境内企业增资(以下简称股权并购),使境内企业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凡变更设立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可以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所适用的税收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税收。
二、外国投资者通过股权并购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税法及其有关规定所制定的各项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在计算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时,有关衔接问题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经营期开始及经营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颁发变更营业执照之日,为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开始,至工商变更登记确定的经营年限终止日,为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
(二)前期亏损处理。变更设立前企业累计发生的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在税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亏损弥补年限的剩余年限内,由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延续弥补。
(三)获利年度的确定。变更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当年度取得经营利润,扣除以前年度允许弥补的亏损后仍有利润的,为其获利年度。获利年度当年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的,可以按照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由企业选择确定减免税期的起始年度。

A企业通过新设立形式可以享受二免三减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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