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科技型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07-03-20 08:13:28
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我是辽宁省石油化工规划设计院财务主管,请专家解答科技型企业有哪些营业税、企业所得适合我院的税税收优惠政策,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 熊勇 专家解答如下:


有关科技型企业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税[2006]88号的规定,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对上述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下列技术开发费项目,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设备的折旧,委托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
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自200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新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免税期满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上述企业在投产经营后,其获利年度以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企业开办初期有亏损的,可以依照税法规定逐年结转弥补,其获利年度以弥补后有利润的纳税年度开始计算。
按照现行规定享受新办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内资企业,应继续执行原优惠政策至期满,不再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两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决 定》(财税字[1999]273号)有关税收问题文件规定:
(一)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 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1、技术转让是指转让者将其拥有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有偿转让他人的行为。
2、技术开发是指开发者接受他人委托,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开 发的行为。?
3、技术咨询是指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
4、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是指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 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业务。且这部分技术咨询、服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开发)的价款是开在同一张发票的?。
5、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同时享受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
(二)免征营业税的技术转让、开发的营业额为:
1、以图纸、资料等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为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 外费用。
2、以样品、样机、设备等货物为载体提供已有技术或开发成果的,其免税营业额不包括货物的价值。
3、提供生物技术时附带提供的微生物菌种母本和动、植物新品种,应包括在免征营业税的营业额内。但批量销售的微生物菌种,应当征收增值税。

专家补充回复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