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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教

2007-09-26 12:12:06
俱乐部会员提出如下问题:
在回答勘察设计企业支付分包款的纳税问题上,是否需要代扣代交分包单位营业税,程立元老师与熊勇老师的回答不一致,请给予明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勘察设计企业不属于营业税条例列举的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条例第十一条 营业税扣缴义务人:
   (一)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
   (二)建筑安装业务实行分包或者转包的,以总承包人为扣缴义务人。
   (三)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缴义务人。
营业税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条例第十一条所称其他扣缴义务人规定如下: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行为而在境内未设有经营机构的,其应纳税款以代理者为扣缴义务人;没有代理者的,以受让者或者购买者为扣缴义务人。
  (二)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演出由他人售票的,其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三)演出经纪人为个人的,其办理演出业务的应纳税款以售票者为扣缴义务人。
  (四)分保险业务,以初保人为扣缴义务人。
  (五)个人转让条例第十二条第(二)项所称其他无形资产的,其应纳税款以受让者为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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