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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业务涉税

2010-09-23 21:35:59
提出如下问题:
外贸公司的税务处理与生产出口企业的涉税有何不同,并且在会计计账上是否有不同的要求.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外贸公司出口按销售额*退税率计算退税额。生产出口企业按免抵退计算出口退税额。会计处理时外贸公司会计处理:1、购进出口货物时,借:库存商品-出口商品,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帐款;2、货物报关离境,借:应收帐款-应收外汇帐款,借:应收补帖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贷:主营业务收入-自营出口销售收入-一般贸易出口销售,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3、同时按购进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购货金额,乘以征税率与退税率之差,计算征税与退税的差额结转商品销售成本,借:商品销售成本,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收到出口退税款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补贴款-应收出口退税-增值税。

生产企业免抵退:
现举例说明,“免、抵、退”税业务的计算及其账务处理。

  例1: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及国内销售。该企业2002年1月份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额300万元,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币2400万元。假设上期留抵税款5万元,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5%,则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外购原辅材料、备件、能耗等,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0
贷:银行存款 5850000

(2)产品外销时,分录为:

  借:应收外汇账款 24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000000

  (3)内销产品,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5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0

  (4)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率)=2400×(17%-15%)=48(万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 4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80000

  (6)计算应纳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51-(85+5-48)=9(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40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40000

  结转后,月末“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贷方余额为90000元。

  (7)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90000
贷:银行存款 90000

例2:引用例1的资料,如果本期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为140万元,其他资料不变,则(1)-(6)分录同上。其余账务处理如下:

  (7)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300×17%-[140+5-2400×(17%-15%)]=51-97=-46(万元)

  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46万元。

  (8)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2400×15%=360(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360万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360-46=314(万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 4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314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600000

  (9)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460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 4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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