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公司董事个人贷款购买的车供公司使用,贷款利息及车辆费用由公司支付,车辆所有人为公司董事个人,请问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才能允许车辆费用在帐上列支?(费用包括汽油费、过路费、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租入的用于生产经营的租赁交通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相关费用,合同有约定的由承租方负担的费用,承租方可以在税前扣除,政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
第十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八)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2、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2008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三、租赁交通工具费用
1、企业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租入其他企业或具有营运资质的个人的交通运输工具,发生的租赁费及与其相关的合理的油料费、停车费、公路收费、修理费(应由保险公司赔付的部分除外)等费用,按合同约定凭租赁合同或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在税前扣除。租入交通工具的保险费以及按合同约定应由出租方负担的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2、企业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向具有营运资质以外的个人租入交通运输工具, 发生的租赁费凭租赁合同或协议及合法凭证,准予在税前扣除。由于有关交通运输工具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难以分清是个人消费还是企业费用,因此,企业租入个人交通工具在使用过程中发生除租赁费以外的各项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3、为员工报销的油料费、过路费、停车费、洗车费、修理费、保险费等相关费用,以及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发放的交通补贴,凡未计入工资薪金总额或职工福利费的,而计入营业费用、管理费用等科目的,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