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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货物的计价及计税(增值税)

2010-11-04 16:59:12
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

您好!我公司以到岸价的计价方式出口稀土,在收到海运费发票后,用海运费冲减出口销售收入,将到岸价还原为离岸价。因为稀土的退税率为零,不需要进行出口货物的免、抵、退税申报。现在税务局指出海运费不应当冲减出口收入,而应当计入销售费用,因为冲减收入就会造成少计销项。请问我公司的处理方法是否正确,税务局的说法有何依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收入应该是离岸价。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海关总署第148号令 第四十二条 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并应当包括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前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第四十四条 下列税收、费用不计入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   (一)出口关税;   (二)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的货物运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输出地点装载后的运输及其相关费用、保险费;   (三)在货物价款中单独列明由卖方承担的佣金。
专家回复
已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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