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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08年第43号

2010-11-06 16:55:59
提出如下问题: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08年第43号中的第四条提出四、对2008年11月10日以前获得《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的项目,于2009年6月30日及以前申报进口的设备及其配套技术、配件、备件,按原规定继续执行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的政策,2009年7月1日及以后申报进口的,一律恢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符合原免税规定的,继续免征关税。

请问:申报日期确定的依据指的是什么,以什么单据确定申报日期:付款,到港,报关单?

因为我司正好该时间段进口络筒机5月份开证,6月28日到港,但由于种种原因报关单日期到了2010年1月,有缴关税,增值税.

我司需要缴税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无专门的文件规定,在实际执行的时候以报关单日期确定申报日期。你公司的情况需要交增值税。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由于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所以最好征求一下主管税务机关的意见,因为政策要由他们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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