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税总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8〕264号 2008-3-24
一、关于汇率变动损益的所得税处理问题
企业外币货币性项目因汇率变动导致的计入当期损益的汇率差额部分,相当于公允价值变动,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80号)第三条规定执行,在未实际处置或结算时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在实际处置或结算时,处置或结算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
这个政策该如何解读呢?我个人理解,税总这个政策是要追溯至原发生业务时的历史成本,与实际处置或结算时的差额部分,可作为税前扣除。
举例如下:(采用业务发生当月1日汇率,逐日折算法)
3月10日,外销USD1000,款项未收回,3月1日汇率为6.8,3月31日汇率6.75。
DR 应收账款(USD1000) 6800
CR 主营业务收入 6800
3月31日,月末调整汇率,
DR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50
CR 应收账款(USD) 50
4月5日,USD1000收回并结汇,结汇汇率6.6,4月1日汇率6.7
DR 银行存款(USD1000) 6700
CR 应收账款(USD1000) 6700
调整汇兑损益,
DR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50
CR 应收账款(USD) 50
结汇,
DR 银行存款 6600
财务费用-汇兑损益 100
CR 银行存款(USD1000) 6700
按税总文件精神,USD1000应收账款产生的汇兑损益,允许税前扣除:4月5日结汇汇率6.6与业务发生日3月10日汇率6.8差额,即USD1000*(6.8-6.6)=200
上面是假定外币业务发生事项不多前提下,但公司外币业务发生的经济事项非常频繁,且我国会计处理方法采用是“二笔交易观”处理汇兑损益,对于外币业务发生较多的企业,汇兑调整也是采用“月终调整法”,在这种情况下,若是都要找出历史成本,然后进行一一对应,对于企业工作量非常大并且也不切实际。
对国税函〔2008〕264号第一条有关汇兑损益所得税处理规定,我的以上理解是否正确?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你的理解正确,结算时取得的价款扣除其历史成本后的差额,计入处置或结算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