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答疑

电话答疑热线:010-56705591

电话答疑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 下午14:00-17:00

(周三和周五下午16:00结束)首次拨打电话需输入用户名密码进行会员验证

对外股权投资收回涉税问题

2011-02-22 16:38:08
提出如下问题:
有个对外股权投资收回涉税问题咨询,请专家给予解答,谢谢!

我司对一家企业股权投资一直按“成本法”核算。因为种种原因我司准备退出股份。由于这家被投资企业多年实现利润没有进行红利分配,账面净资产超过原共同出资额的几倍。本次退出没有进行股权转让,而是实行减资退出的形式。问:

1、我们收到超过原始投资额的资金,是否需要上缴企业所得税?

2、如果我们以前按“权益法”核算,本次按净资产享有份额退回是不是就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说明:我们与另一方投资人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可以实行“权益法”核算,但因我们所占比例较小为方便管理才使用“成本法”核算,这样我们是否可以变更核算方法,采取“权益法”核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1、收到超过原始投资额的资金需要上缴企业所得税。
2、按“权益法”核算,本次按净资产享有份额退回一样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可以先分配利润然后再减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税后分配的股息红利是不交企业所得税的。
专家补充回复

我要提问

标       题: 分       类:    
个人信息:
联系电话:

我的问题 更多>>

  • Copyright © www.nsrjlb.com Inc.All Rights Reserved 纳税人俱乐部 版权所有.京ICP备17030503号-1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179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