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有个对外股权投资收回涉税问题咨询,请专家给予解答,谢谢!
我司对一家企业股权投资一直按“成本法”核算。因为种种原因我司准备退出股份。由于这家被投资企业多年实现利润没有进行红利分配,账面净资产超过原共同出资额的几倍。本次退出没有进行股权转让,而是实行减资退出的形式。问:
1、我们收到超过原始投资额的资金,是否需要上缴企业所得税?
2、如果我们以前按“权益法”核算,本次按净资产享有份额退回是不是就不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说明:我们与另一方投资人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可以实行“权益法”核算,但因我们所占比例较小为方便管理才使用“成本法”核算,这样我们是否可以变更核算方法,采取“权益法”核算。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收到超过原始投资额的资金需要上缴企业所得税。
2、按“权益法”核算,本次按净资产享有份额退回一样需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可以先分配利润然后再减资,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税后分配的股息红利是不交企业所得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