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进出口企业,与国外客户联系存在时差问题,有时联系用手机。公司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规定:公司业务人员根据本人年度进出口销售额的多少可报销一定的手机、办公室坐机电话费,并在税前扣除。公司管理人员不能报销手机费。问:这种做法和账务处理是否可行,因《纳税》杂志第65页(考考你)解答为个人手机通信费不能税前扣除。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关于通讯费、通讯补贴税前扣除问题:目前大多省市对职工通讯费支出均认定为职工福利费支出扣除,并扣除一定标准后计算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关于2009年度税收自查有关政策问题的函企便函[2009]33号
(二)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的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向职工发放的通讯补贴,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公务费用扣除标准由当地政府制定,如当地政府未制定公务费用扣除标准,按通讯补贴全额的20%作为个人收入扣缴个人所得税。
3、各地对通讯费的规定如下:
天津(津地税企所〔2010〕5号)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通讯补贴,应纳入职工工资总额准予扣除,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
辽宁地税(2010)3号规定:企业实报实销的管理人员的通讯费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准予税前扣除;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在职工福利费规定标准内税前扣除。
河北冀地税发〔2009〕48号规定:企业发放的通讯补贴应计入职工福利费,按规定比例在税前扣除。 对实报实销未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