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我单位每年有国债资金具体业务处理如下:
1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国债资金
2 借:原材料
贷: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3 借:在建工程
贷:原材料
4 借:固定资产
货:在建工程
5 借:生产成本
货:累计折旧
6 借:专项应付款-国债
货: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请问老师我单位对于国债资金业务处理的对不对,其中对于这项业务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两税种来说,没有没涉税风险,如果有风险请问怎么化解此涉税风险,谢谢。请明示。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与不征税收入相关的不征税支出的进项税不能抵扣,不征税收入形成的固定资产折旧不能在所得税前扣除。
2、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拨款项目完成后形成的资产部分,从"专项应付款"科目转入资本公积;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部分,经批准冲减专项应付款。
3、是否交企业所得税按下文规定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取得的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企业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资金拨付文件,且文件中规定该资金的专项用途;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二、根据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述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重新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收入总额;重新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