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它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请问:1、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是指纳税人的货物及应税劳务年销售额与非应税劳务年营业额的合计数中,货物及应税劳务年销售额超过50%,非应税劳务年营业额在50%以下。
如无法判断企业纳税人的货物及应税劳务年销售额是否超过50%,其中某一合同货物销售货物占70%(其中某一产品属于专利产品),整个合同均取得建筑安装发票,接受该票的企业是否属于取得不合规发票?
2、如全额取得建安发票,可否在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如该工程是仓库的灭火系统,请问是否需要并入房屋原值单独计提折旧,年限是按房屋的折旧年限计提吗?可以单独计提折旧,按多少年限计提?
3、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1、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分为:
1)、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强调的是一项销售行为同时涉及货物、非应税劳务,其范围仅指货物与非应税劳务的混合。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本条第一款所称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是指属于应缴营业税的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
本条第一款所称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包括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内。
2)、特殊的混合销售行为: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销售自产的货物缴纳增值税,开具增值税发票;提供的劳务缴纳营业税,开具营业税发票。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六条 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依据上述规定分析应如何取得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