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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竞争费是否可以在税前列支

2011-10-31 15:12:47
提出如下问题:
我公司是一家美国公司,在2006年收购一家民营企业,并对该企业三位关键管理人员签定协议,五年内这三位管理人员不再从事同行业或任职,我公司支付不竞争费1000万元.今年五年不竞争期到期,我们也支付完不竞争费.当时我们咨询过地税,得到答复是不属于流转税征收范围,只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但现在国税认为没有合法票据,不能税前列支,要补交这1000万的企业所得税.请问是否可以税前列支,国税决定是否有法律依据?--紧急!!!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请问:当时地税是按个人所得税中什么所得项征“不竞争费”20%的个人所得税的?这是解决此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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