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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独立核算分公司如何缴纳增值税

2011-11-03 15:47:49
提出如下问题:
我司在湖北武汉设立了一个分支机构,是非独立核算性质,请问一下分公司的增值税应该如何缴纳?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见以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 规定:
 第二十二条 增值税纳税地点:
  (一)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经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财政、税务机关批准,可以由总机构汇总向总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二)固定业户到外县(市)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开具证明的,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三)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四)进口货物,应当向报关地海关申报纳税。
  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其扣缴的税款。

专家补充回复
专家回复
1、小规模纳税人按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2、预缴、汇算清缴概念是对企业所得税而言的。
专家回复
提供以下文件供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137号  目前,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以下简称受货机构)的经营活动是否属于销售应在当地纳税,各地执行不一。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视同销售货物行为的第(三)项所称的用于销售,是指受货机构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经营行为: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受货机构的货物移送行为有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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