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如下问题:
老师您好!我集团下属子公司为一中外合资企业,中外方各占50%股份,外方为一外籍个人,中方为一民营公司,中方股东也是该外籍股东的公婆。目前账上净资产已超过实收资本的60%以上。现在,中方股东欲平价转让30%股份给外方股东,股权转让后,外方占80%,中方占20%股份,请问:这样做会存在涉税风险吗?依据是什么?谢谢!
尊敬的会员:
您提出的问题专家解答如下:
有税收风险。
股权转让价格偏低,无合理的理由情况下税务有权核定转让价格。
二、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